預包裝食品是否可以因耐儲存便可忽視對生產日期的標注?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網購茶葉糾紛案。某賣家在電商平臺售賣的普洱茶餅,無生產日期且生產廠家不明,被買家陳某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賣家退一賠十,陳某退還涉案問題茶餅。
網售茶餅未標注生產日期被訴
陳某在某電商平臺花費2880元購買了4提普洱茶餅。到貨后,陳某發(fā)現(xiàn)茶餅外包裝上關于產品名稱、凈含量、產品配料、原料產地、產品執(zhí)行標準、生產許可證號、保質期、生產廠名、廠址等信息均完整,唯獨沒有生產日期。
陳某向店鋪客服反映了這個問題,客服表示,“廠家忘了印生產日期,這個茶就是2008年的”,并稱陳某不滿意可以將茶葉退回,已經喝了的一個茶餅可以留下,就當作贈送。
陳某認為,賣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退一賠十。隨后其便將涉案店鋪及商品,投訴至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管局。市場監(jiān)管局回復稱,在當地并無茶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廠家,同時在產品包裝標注的廠址并未發(fā)現(xiàn)相應茶廠。陳某因此將涉案店鋪訴至法院,以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退一賠十。
商品關鍵信息缺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涉案店鋪則認為,涉案商品確實是2008年生產,包裝是原封包裝,他們也未打開查看,所以涉案商品出現(xiàn)的情況不是自己的問題,而是生產商的問題。店鋪還表示,其并未和生產廠家直接對接過,而是通過中間商采購,且中間商稱茶葉包裝上的生產廠家確實存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表示,生產日期的遺漏屬于商品關鍵信息的缺失,而非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的“標簽瑕疵”,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涉案店鋪未能證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店鋪已對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構成明知。綜合以上情況,一審法院判決賣家退還陳某購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28800元,陳某應退還涉案茶葉給賣家。賣家不服,提起上訴。
“經營者應盡進貨查驗義務”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商品的茶餅已經過篩分、緊壓、干燥等特定工序,改變了茶葉基本自然性狀,不再是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且涉案產品已經過包裝,應屬于預包裝食品范圍。
同時,標簽瑕疵主要是指符號、文字等形式上有瑕疵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的情形,而非內容上的問題,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屬強制性標示項目。對于涉案茶葉來講,特定年份生產還屬于其主要賣點,勢必會對消費者造成認知上的引導,其標簽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不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因此涉案茶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審法院還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賣家作為茶業(yè)從業(yè)者,其對于茶葉標簽的認知應高于常人,但根據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答復,涉案商品外包裝上載明的生產廠家在當地并不存在,涉案店鋪未能證明其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了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
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本案中,商家未核實生產廠家真實性,也未留存有效的進貨憑證,導致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承擔了十倍賠償的法律后果。即便商品通過中間商采購,經營者仍需對產品來源和標簽完整性負責,不能以“未直接對接廠家”為由推卸責任。
法官提示消費者,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信息是判斷其安全合規(guī)的重要依據,任何缺失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或誤導消費決策。即使茶葉等耐儲存食品保質期較長,消費者也應仔細核對標簽,保留購物憑證,發(fā)現(xiàn)關鍵信息缺失或矛盾時,及時固定證據,并通過協(xié)商退貨、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提起訴訟等途徑維權。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